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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08: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本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2.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监管机构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自然人

  15.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0.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2.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4.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境外托管人:是指由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47.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运作平台,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48.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5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2.估值日: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4、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7、新兴市场风险

  海外新兴市场往往正处于转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变革或者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这些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0、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亚太企业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其主要业务经营在亚太地区的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亚太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的其他地区。本基金将精选亚太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通过深入挖掘亚太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努力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并强调公司品质与成长性的结合。首先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通过自上而下分析,甄别不同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投资机会,首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行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从中初步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盘蓝筹公司,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成长特性的公司,构建成长型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深入的相对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核心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把握国际比较优势

  本基金在以价值投资为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在亚太经济发展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市值公司。针对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个行业中的股票,本基金一般优先考虑大流通市值股票。按照股票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顺序,位于当地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可被纳入选择范围。今后随不同区域证券市场发展与个股市值差异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市值风格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具体策略而言,本基金将区域市场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济综合研究范畴,深入分析公司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景气、行业特性、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要素,力求准确把握不同国家与地区,以及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势,最终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配置策略的正确实施。

  2)挖掘高成长特性

  公司成长性反映出公司自身价值的增长能力,其表现为公司所属产业受政策扶持或景气循环整等因素激发,具有较明确向上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较为广阔,公司规模逐年扩张,经营效益将不断增长。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经营战略、创新意识等赋予企业内生增长的动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利润增长率与市盈率之比等财务指标对公司成长性判断提供量化分析标准,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各种因素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分析,挖掘具备更佳成长性能的公司。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在投资方向上主要借助短期金融工具,同时结合亚太区具备投资等级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制订具体策略,完善资产布局。

  本基金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运行、财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向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结合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控制与调整,通过利率预期、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现金流预算管理等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降低组合中各资产之间的相关度,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的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而资产的相对价值将出现波动,这就涉及到了汇率风险。这种区别于其它传统投资的附加风险将会影响到境外投资组合的资产种类、各国资产构成的比重。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到澳元、韩元、港币等多种货币,基金将运用利率平价模型等来管理多币种的组合。

  在基金资产管理实际操作中,利率平价模型将考虑各国及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速度、税收政策、已实施和预期要实施的汇率调整政策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综合各种因素,同时在基金经理的判断后确定汇率风险调控策略。根据摩根富林明全球宏观管理团队对各国经济、宏观政策、利率趋势和通货膨胀率的判断,本基金会利用利率平价模型等寻找和发现汇率风险暴露点,并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行管理。

  2、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避险需要与提高投资组合效率,本基金可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掉期、期权、期货等,以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由基础资产价值衍生而来,本基金将适时进行风险识别,缜密判断基础资产与衍生品之间相关性,进行合理定价分析、头寸管理、品种优化等,在汇率风险控制、套期保值、组合流动性管理等层面,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用途如下:

  1)汇率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基础上,结合利率平价模型等分析,依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2)组合风险规避及增加投资效率:本基金将依专业判断从事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操作,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组合价值与敏感度来调整相应衍生品头寸并使之相互配合,以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本基金将通过Barra Aegis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其中,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对风险量化分析,适时测度跟踪误差(Active Risk)、全风险(Total Risk)、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风险回报(Return at Risk)等,产生风险报表,并通过多因素模型(MFM)进一步分析,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更加合理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ex Japan)。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75%-95%之间(具体仓位会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包括:

  (1)评估境外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提供股票组合建议;

  (2)检视基金投资组合,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

  (3)检视、监督和分析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的内容和频率,提供基金投资业绩和投资策略的书面报告;

  (5)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6)根据基金经理要求,履行其它与基金有关的职责;

  (7)根据公司要求,提供风险控制、数据维护等服务支持等。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除了深入分析各地区的流动性、成长性、质地和估值四个方面,以决定对各地区投资前景看好度,此外基金经理还使用矩阵系统来分配每个市场的目标权重。构建这些矩阵的步骤如下:

  1、约定跟踪误差区间;

  2、当前业绩基准作为权重矩阵的中间位置,对于投资前景看好的市场进行超配投资,对于投资前景看淡的市场则是低配投资。

  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获英国Sussex University 博士学位,曾就读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上海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

  现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Robert Herries

  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历任JF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非标准银行(非洲及中东第一大银行)行政总裁。

  现任Tree Line Advisors (Hong Kong) Limited营运总监。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董事5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JF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国际总裁。

  董事:许立庆

  获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富林明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总裁。

  董事:蔡奋威

  获香港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上市的沪光基金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郭平

  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职称。

  曾任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纪委书记。

  监事:谭伟明

  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董事,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俞楠

  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中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资产管理主管、首席代表。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

  历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刘樱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历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傅帆先生,副总经理。

  获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建平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加入我公司之前,就职于台湾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在台湾股票市场的投资。杨逸枫女士于1993年加入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先后担任JF亚洲基金、JF台湾增长、JF台湾基金的基金经理。杨逸枫女士具有十三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对亚洲金融市场的投资环境十分熟悉。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鸿嫔女士,总经理;孙延群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芮崑先生,基金经理;赵梓峰先生,基金经理;杨安乐,基金经理;许运凯,研究副总监。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77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2 月成立资产托管部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4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 只,其中封闭式16 只,开放式61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3 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74年11月26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AAA121

  最近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530亿美元

  联系人:谭伟明

  电话:00852 2800 2933

  传真:00852 2524 8649

  电子邮件:ken.wm.tam@jfam.com

  公司网址:www.jfam.com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许立庆,现任JF资产管理行政总裁,负责亚洲(日本除外)业务。1986年加入集团,一直在拓展亚洲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担当举足轻重的领导角色,尤其致力于推动大中华区的业务发展。在业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曾任台湾怡富资产管理公司主席兼行政总监。2003年调任履行现职,负责亚洲地区业务。持有台湾交通大学理学士及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名称: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纽约银行)

  注册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办公地址:美国纽约洲,纽约市华尔街1号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Thomas Renyi

  成立时间:1784年

  最近会计年度实收资本: 115.9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13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刘静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

  客户服务热线: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转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3164/65081069

  联系人:刘永、方凌云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2190

  客服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

  联系电话:(025)84457777-882

  网址:www.htsc.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杨薇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021-68634818-8631

  (2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郁豪伟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已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已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管理费由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3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托管费由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3.上述(一)中3到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74号文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7年10月15日到2007年10月19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上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其网站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账户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认购或申购规模达到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披露,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上进行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托管人处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管基金资产,并授权托管人在相关的机构和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开立相关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除外(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亦为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 而买入及卖出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选用收盘时买入及卖出价的中间价;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T+1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数据来源,估值方法,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差异,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及基金可投资品种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 买卖外汇差价;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会计师,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经纪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家;

  14)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使用境外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基金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透过境外投资顾问的运作平台发出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除因使用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及存款银行的服务及运作平台外,不得向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11)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有关QDII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1)负责为基金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依法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境外投资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托管费;

  3) 有权选择境外托管人及委托境外托管人托管基金境外资产;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托管业务的需要开立相关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监督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运作;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透过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或其他可验证方式发出的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办理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回价格;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其中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持续和灾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这种故障主要是由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任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规则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外部通讯设备无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人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披露。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披露。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备案完成之日起生效(如适用)。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794999

  传真:021-68881170

  联系人:王峰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c)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f)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g)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h)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i)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j)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k)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l)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m)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指引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托管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托管资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托管资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51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51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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