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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福耀玻璃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董事曹晖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出席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雪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注释及说明:

  注释1:在建工程的增加主要原因为:广州汽车玻璃项目、海南浮法玻璃项目、北京汽车玻璃项目等新项目正处于筹建期,建设投入增长较快;公司加大了对现有设备装备技术的技改投入。

  注释2:应付票据的增加主要原因为:随着产量的加大,导致原材料采购的增长,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增长。

  注释3:预收款项的增加主要为浮法玻璃预收款增加。

  注释4:应付职工薪酬的增加主要是预提年度奖金。

  注释5:应交税费的增加主要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数的大幅增加。

  注释6:营业收入的增加主要为国内和国际不断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对汽车玻璃的需求量的增长及浮法玻璃销售的增长所致。前3季度,营业收入中的主营业务收入359,120万元,上年同期为274,675万元,比增30.74%。汽车玻璃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其中国内配套增长24.4%,出口OEM增长1.52倍;浮法玻璃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61.4%(已剔除内部不同类型交易影响)。

  注释7:管理费用的增加主要由于:(1)2007年实施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处于筹建期的子公司年初结转开办费及本报告期筹建项目发生的开办费用3,56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2)福清汽车级浮法玻璃项目技术转让及服务费用支出较去年同期增长1,027万元;(3)薪酬、研发费用、顾问费等支出增加所致。

  注释8:投资收益的增加主要由于:(1)本报告期,合营企业金德密封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110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534万元;(2)去年同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80万元,本报告期无此项影响。

  注释9:营业外收支净额减少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资产转让产生了收益245.79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集团于2006年12月11日召开200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每股面值为1.00元的普通股(A股)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11,277,01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Goldman Sachs Group,Inc.控制并管理的GS Captital Partners V Fund,L.P.或其附属公司。投资者将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采用向投资者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的价格采用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方式,定为每股人民币8.00元,不低于公司董事局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的90%。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用途为:8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07 年8月23日,本公司收到国家商务部于2007 年8月23日签发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文件《商务部关于同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原则批复》(商资批[2007]1409号)。

  目前,公司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当中。

  2、本公司及子公司美国绿榕玻璃有限公司聘请美国GRUNFELD,DESIDERIO,LEBOWITZ,SILVERMAN & KLESTADT LLP(简称“GDLSK”) 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4月1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庭号NO.02-00282)。诉讼状中就美国商务部对福耀集团出口到美国的汽车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11.80%的反倾销税的裁定的9个不公正方面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诉讼的目的是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持公道,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委派Richard K.Eaton 法官审理此案。

  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福耀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福耀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支持其中的八点,主张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福耀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福耀的倾销税率。目前,此案正在进展中。

  3、2007年7月,本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07)沪仲案字第0114号],裁定本公司所属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769,526.80元;支付2005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665,539.60元;2006年2月6日至实际支付完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350,265元。

  2002年6月,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建”)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厂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上海城建总承包施工。与此同时,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七建”)又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约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厂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上海城建分包给福州七建施工,上海城建按总造价的6%收取费用,该费用包括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总承包管理费,共计402万元,包干使用。2002年7月4日,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原三方签订的《上海福耀项目工程建设协议书》无效,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2005年2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孙亚明召集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上海城建、杨鹤明(鸣)(福州七建三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纪要第3条记载“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福耀的工程款项直接支付给杨鹤明(鸣),杨鹤明(鸣)应向上海城建提供所需的材料发票。杨鹤明(鸣)应于2月25日前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发票(经税务部门认可),不足部分委托上海城建负责处理,其所产生的5%的税费由杨鹤明(鸣)承担……”,纪要第5条记载“以上事宜处理完毕后,其后工程项目的保修及其他多余款项事宜由上海福耀和杨鹤明(鸣)自行处理,与上海城建无关。”事实上,上海福耀除支付给上海城建工程款14,618,113.20元外,其余工程款47,769,526.80元都已支付给了杨鹤明(鸣),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本公司付款给福州七建和杨鹤明(鸣)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杨鹤明(鸣)和福州七建是否是实际施工人。

  本公司事实上并未拖欠工程款,现已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本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公司将根据事项发展进程及时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2007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60股票简称:福耀玻璃编号:临2007-02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1日下午3:00在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人,登记股数541,803,5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001,493,166股)的54.10%。其中:(1)内资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登记股数160,291,3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01%;(2)外资股股东共2人,登记股数381,512,1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0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因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Rudolph A. Schlais,Jr.先生辞去了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常青先生、林长平先生和孟林明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李常青先生,获得表决票54,180.354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五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2、林长平先生,获得表决票54,180.354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五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3、孟林明先生,获得表决票54,180.354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第五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林涵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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