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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市楼市投资浮盈不计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0:43 信息时报

  但实际处置盈利时应纳税,与广州一直实施的先预缴方式差异不大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上市公司在股市和楼市的投资账面上赚了钱,是否需要缴税?这个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答案。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作出的规定是不计税,等盈利“落袋”即实际处置时,再按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未看见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具体实施会根据总局规定执行,但从新规定的条款看,对上市公司不会有大影响。

  可避免大笔现金流出

  据悉,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利润表里将出现一个新的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炒股浮盈或浮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的市价波动等,都在这个科目里反映,但上市公司要不要为此缴税的问题也同时产生。

  为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指出,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一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巨大的上市公司来说,这一规定无疑可避免短期内的大笔现金流出。

  一些利息费用可扣除

  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先预缴的方法,一个年度完后再进行核算。对于投资股市、楼市的公司,一个年度内处置了

股票或楼盘,会根据成本和卖出的款项差额计税务,实际上这与新办法差异不大。但这一新规将会让上市公司更加安心,并且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造成大的影响。

  此外,为了协调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其他政策差异,通知还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小辞典 投资浮盈

  是指投资的浮动盈利,即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地产等升值了,但他没有兑现,他的盈利随着股价的涨跌也在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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