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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国家安全外资并购进行两种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9:07 《资本市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法律明确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进行两种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商务部研究院专家梅新育认为,“对外资并购立法,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希望钻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影响;但对于准备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

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和此前的部门规定一样,反垄断法一方面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外资并购的保护。反垄断法的出台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和利用外资产生影响。”赵晋平说,有法律保障的成熟市场恰恰是海外投资者最看中的投资条件之一。

  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令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资对

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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