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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会计变更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01:25 证券日报

  庄少文 崔凯

   深交所今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与该指引一同生效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还有经修订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问:为什么要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答: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尽可能缓和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其一,规范会计变更行为,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其二,合理规定会计变更决策程序,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问:《指引》对会计变更分类别规定了相应的批准程序,这是否会增加公司的运作成本?《指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指引》对少数经常利用会计变更进行业绩操纵的公司确实会增加成本,但不会增加规范运作公司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本。本指引通过采用“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这样的总体思路较好地实现了既遏制蓄意的滥用会计变更行为,又不增加规范运作公司成本的目的。

   问:《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上使用了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采用拟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是本《指引》的一个亮点,也是我们面对新的市场监管环境的一次尝试。由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数占前述尚待披露的数据的百分比非常大甚至直接改变公司的定期报告的盈亏性质,所以,对该类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问:公司在遵循《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时,怎样理解《指引》中的“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答:由于本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时采用的是拟披露的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所以本指引所指定期报告均指自主会计政策变更日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对外披露、但尚未对外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问:《指引》为什么特别对会计估计变更日进行了示例解释?

   答:目前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日的理解有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会计估计变更日应该是决定变更的日期,即估计变更决定日为估计变更日。第二种观点认为,年度报告作为会计分期的产物,如果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决定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则该等变更后的估计方法应该适用尚未编制完成的年度报告涵盖的全部期间,即会计估计变更日为年度财务报告的期初日。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认为估计方法变更与会计期间相关的,可以从公司没有披露过财务报告的期间初始日期开始适用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

   我们经过仔细研究并征求业内专业人士意见后,确定采用第三种观点规范会计估计变更日的操作。

   问: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与2006年6月1日发布的16号备忘录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即⑴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

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⑵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该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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