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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0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20209601040007357 。公司在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359612010100062728。该二项专户仅用于公司标准化植物提取物产业

化工程及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除外)。

  二.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可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5%的,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叠彩支行、桂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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