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类“辩方举证”力挺市场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 06:14 金融投资报

  ———专访著名证券法律专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

  日前,为了解决查处内幕交易证明难的问题,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规定,今后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政策咨询、论证时,上市公司要充分举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这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首次明确建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类似辩方举证的责任制度。

  “我一直倡导这种观点”,我国著名证券法律专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向记者表示,凡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只靠监管机关来查清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些行为都是通过极其隐蔽的方式来进行的,调查取证和认定难度较大,在时间上以及花费的人力物力都很大。“由于市场监管成本很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打击证券非法交易的力度,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和持续稳定发展的。”

  但是,周友苏也表示,此次证监会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只是限于证监会在审批行政许可范围,只是类似司法中的举证倒置,并非就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方举证和举证倒置,在证券司法过程中实施举证倒置,还有待观察。

  首次引入类“辩方举证”

  在《通知》中,证监会提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实际上,这也是到目前为止,证监会第一次提出不再先由其调查证明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而是首先由上市公司充分证明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等没有内幕交易。

  并非司法意义的举证倒置

  针对内幕交易及其相关赔偿,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中,已经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周友苏表示,理论上来说,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调查出来。但内幕交易等都是在很小范围发生,很隐蔽,实际查处起来很困难。此次证监会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规范的是证监会行政执法领域的有关情况,对范围做了限定。《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有行政执法的权利,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执法范围内,是具有规范效力的,《通知》是符合《证券法》第10章有关规定的。

  周友苏认为,要在实际诉讼对抗中,才有辩方存在,此次证监会《通知》针对的只是上市公司,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举证倒置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其主要意义在于节省了查处成本,又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有效制止、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通知》只是类似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其他法律都已有类似规定,如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任公司中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现象规定,如果其他相关方受到损害,就要首先认为是混同存在,然后由公司证明没有混同,如不能证明,就认为混同,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一些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在我国香港地区,对上市公司的辩方举证责任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因辩方举证不足而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的案例,在不少国家频繁出现。”周友苏这样介绍说。

  投资者期待严刑峻法

  周友苏指出,司法中的辩方举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查出方式的变通,加重了加害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发现市场有异常,有可能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就要求当事方自己证明清白,而一般来说,如果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有瑕疵的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能对市场操作行为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能事先预防这些行为的发生。但是,为防止出现举证倒置权力滥用的情况,目前司法并没有实施举证倒置,今后是否适用,还需要论证,也应当谨慎。

  那么,投资者该怎么好好利用《通知》精神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呢?

  周有苏告诉记者说,投资者目前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不能适用举证倒置,但投资者可以通过举报或者提供线索的形式向证监会举报。如果投资者希望在诉讼中适用举证倒置,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孙健摄影李里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