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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07—04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白城2×6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106,087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64,596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27,199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4,292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上述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64,59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27,199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4,292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53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10.08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3.36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07—04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

  采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松花江2×3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58,822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31,698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8,318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8,80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31,69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8,31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8,80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294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2.65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0.88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07—04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四平2×3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58,626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31,698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8,122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8,80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上述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31,69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8,122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8,80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293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2.64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0.88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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