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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5:2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号为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227,125,929.36元,并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于2005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案号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9号),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3066万余元,担保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上述案件涉及的贷款,上述案件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已于2005年3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正式逮捕,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200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明犯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其伟犯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崔绍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提供的所有与2.25亿元贷款有关的合同、借款借据、开户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工程合同、函上所盖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印鉴全系伪造,原告提供的所谓“贷款申请资料”中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签名全系伪造,所有涉案贷款均未进入公司帐户,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该笔贷款。

  关于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开户申请书、销户申请书、印鉴通知书、印鉴卡正本、流花支行贷款借款凭证上所盖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均是虚假的,本案涉案资金均未进入公司帐户。

  三、审理情况

  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利用该案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2006年6月27日,该案恢复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关于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该案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该案应在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确认之后继续审理。目前尚未恢复审理。

  四、是否还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从未办理、占有、使用过上述贷款,根据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意见,崔绍先涉嫌贷款诈骗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本公司没有、也未曾因该两案诉讼预提或有负债。案件尚未判决,具体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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