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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5:1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修改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9月18日上午10:00点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公司副董事长胡永峰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355,907,37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67%。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以及公司财务顾问代表、见证律师等。

  四、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互保及其银行授信额度转贷事宜的议案》。

  (一) PX进口代理及担保方面

  1、PX进口代理

  (1)同意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三鑫公司”)分别与浙江天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浙江永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公司”)和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签订PX进口代理协议,该三方保证根据与相关开证银行的协议,将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全部用于代理华联三鑫公司进口PX的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和远期信用证下承兑汇票贴现等国际结算融资业务;年代理金额不超过银行给予上述公司授信额度的四倍。

  各有关公司以及分别取得银行结算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授信额度 (人民币亿元)

  授信银行

  浙江天昊实业有限公司

  2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永禾实业有限公司

  1

  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永禾实业有限公司

  1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

  相关银行

  合计

  7

  (2)贸易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华联三鑫公司支付不超过对外贸易合同金额10%作为开证保证金;

  (3)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为0.52-0.7%(含银行开证费用);

  2、担保

  上述天昊公司、永禾公司和物产集团等三公司与相关银行为华联三鑫PX进口代理而取得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仅限于为华联三鑫公司PX代理进口而在相应银行叙做的融资业务,华联三鑫公司也仅为该等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一年,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约。

  (二)新增加互保额度方面

  同意华联三鑫公司与浙江赐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第一涤纶总厂等三家下属单位)互保额度增加5亿元,即互保总金额由原来的7亿元增加至12亿元。

  本次华联三鑫公司新增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由浙江赐富集团有限公司或上述三家子公司作为担保实体,每家企业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配。

  互保期限自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09年3月26日。华联三鑫公司与赐富集团的上述三家关联公司签署互保事项,均须由赐富集团进行反担保。

  (三)到期银行授信额度转贷方面

  该授信额度金额为4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于2007年2月向总行申请报批并通过,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该一期项目授信续转流贷,担保方式仍由华联三鑫公司原三家股东按比例担保,华联三鑫公司新股东华西集团向原股东按投资比例提供反担保,其中本公司担保金额为2.04亿元。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5,907,375股,同意355,907,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07年8月30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黄敬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麻云燕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署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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