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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证监会六道令牌规范并购重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 严丽梅报道:在股指再创新高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之际,中国证监会昨天同时出台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作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表现出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提高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这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在重大资产重组认定门槛上有所细化并提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50%以上;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交易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并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

  调整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被设立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事项包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四不”条款监管信息披露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有关股价的敏感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发生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

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规定上市公司应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相关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还要求,对于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两成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编辑: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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