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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9:44 深圳商报

  证监会完善并购重组规则体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六文件昨出台

  打击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

  【深圳商报讯】就全流通市场新环境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问题,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标志其逐步走向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其中,《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相比2001年时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门槛上有所细化并提高。《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并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的基础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的现象,旨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通过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值得注意的是,为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在证监会文件中,《通知》是首次作出由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举证的要求。

  触发履行举证责任的条件是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根据这一监管要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需要履行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将有效打击市场炒作,遏制借朦胧利好连续拉升的操纵行为。

  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外,监管部门同时还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通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出现的虚假披露行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如果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海证券报供稿记者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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