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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证券化将严格信披及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7: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计划管理人的券商信息披露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监管措施与权利。

  指定专人负责信披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严格监管措施

  《工作指引》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违规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
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结果等监管措施。

  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计划管理人要相互制止对方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计划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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