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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细则出台 相关信披准则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5:1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齐轶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证监会昨日还同时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实施细则》还明确指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发行办法》中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此外,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为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 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下称《准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准则》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准则》强调,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披露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等。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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