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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 05: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 年9月13日,本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诉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7年9月7日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7年9月13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韦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众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申请人天韦公司以被申请人万众公司及本公司侵权纠纷为由,于2007年9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三、判决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在保全期间,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天韦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 截止公告之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万元。 四、万众公司系本次诉讼的第一被申请人。万众公司原系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在2006年底完成股权转让后,现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本公司与天韦公司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 目前该诉讼处于诉前保全阶段,对于诉讼原由尚无法获悉。下一步我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诉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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