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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预防“裁员潮”政府应有所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 07: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李季先

  为破解《劳动合同法》嵌套在企业头上的高额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紧箍咒”,尽管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尚有一段时间,可不少“用工敏感型”企业已开始借各种可乘之机来规避该法,甚至不惜横生事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一波可能因法律“倒逼”所引起的劳资琴弦争鸣裁员潮正在个别用人单位掀起,并很有可能波及其他劳资关系脆弱的企业。

  律法入定,裁员声急,这多少折射了我国劳动法律从立法、执法到守法的单刀直入式良法困局,也从侧面烘托出劳资和谐、劳资共赢还更多停留在口号或纸面上,劳资两利的共识远未达成。特别是对企业而言,基于社会责任、公共利益和共赢标示的《劳动合同法》“契机观”(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作为其转变增长方式契机的观念)即使在最通情达理的企业眼里,也不过是被动的奢华:可以接受但却保留了行动上的质疑。换言之,裁员潮只是这种法律良好意愿的反向极端表达而已。

  在法律文本上,劳动者在企业无故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在用工企业故意制造解约事态以促成解约法律事实是可以求助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乃至工会的。不过,正如千古韩氏公的经典名言:我想纵横战场,可我首先得拥有最基本的“手段”。而对劳动者来说,他们缺的恰恰是这个。譬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本是《劳动合同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由于目下缺少必要的劳动者保障性干预手段,却事与愿违促成了一些追求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通过挑刺辞退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恶性裁员潮。

  没有什么比积极主动的立法行动更伟大,作为“善法”或者“良法”在中国的典型表征之一,中国《劳动合同法》以社会责任为己任,追求在劳动者保护上的严标准本身并没有错,而因为严标准使个别企业主采取法律投机性裁员行动更不是它的责任。毕竟,企业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其自己的利益考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匆忙辞退员工有无必要是其自我抉择的范畴,法律管不了这么多,有些东西法律无法超越,即使是再精密的法律。然而,这并不等于说面对即将到来的年底裁员潮,政府就注定无所作为。国际经验表明,恰恰相反。

  在西方,企业裁员的法律管控与中国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基本上异曲同工,不同的是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譬如在法、美等国为了堵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企业按需释法的投机性裁员做法,法律只是作为完善劳动执法的法源,法律明确规定授予政府劳工部长官灵活组织制定劳动者保护与劳动执法标准的权力,并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这就从政府执法层面上堵住了法律黑洞。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具有诸多体制优势,政府理应在包括堵截裁员潮在内的劳动者保护方面做得更好。

  对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相关劳动执法部门而言,严格执法当然需要,但这已不是其唯一任务。面对纷至沓来的企业对员工法律投机性侵权,譬如眼下不进行有效疏堵即将发生的年底裁员潮,政府除了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之外,其要做的或者说在未来更需要其做的是推动法律的普及性执行、针对性执行,并为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性标准和导向性标准。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联合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税收、行业准入等执法倾斜等鼓励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减少投机性裁员,同时加大对法律和上述标准的执法力度,使企业进行法律投机性裁员不仅在法律上、道德上不可行,而且在经济上也不可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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