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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光绍:实行保荐制度是公司债试点的一个亮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17:49 中国证券网
2007年9月12日16时,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积极稳妥发展公司债券”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是这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使用 了相关责任人的概念,且不要求保荐代表人签字。 [网友 周末文章]这样安排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意味着保荐制度会有什么变化? [屠光绍]应该说这位网友非常细心,也看到了一个虽然细微,但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先讲一下保荐制,实行保荐制也算是公司债试点里面的一个亮点,或者说是一个特点。大家知道保荐制实际上是我们在几年前引入到股票的发行中的,通过这几年的情况来看保荐制的实行使中介机构更多地承担起社会中介的责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范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事实证明保荐制的效果是好的,作用也是积极的。这次在公司债发行中也引入了保荐制,这有利于公司债的试点,在试点过程以及下一步的发展过程当中能够使中介机构更好地承担他们的责任,有利于公司债市场的规范。 但是,确实我们在这次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于保荐人的操作方法和股票的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主要是从证券公司的现实考虑,我们知道在证券公司有不同的部门,现在大部分的证券公司的保荐人主要是在投行部,这个投行部主要是做股票发行的。公司债在很多公司里面都是归在固定收益部,目前大部分保荐人在大部分证券公司里面都是在投行部里面,固定收益部当中一般没有配备专门的保荐的人员。如果只是简单地硬套发行股票保荐人到公司债的保荐制度里面来可能会对保荐人的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所以我们就在公司债的试点当中做了这样一个安排。虽然也实行保荐制度,但是我们不要求像发行股票一样由保荐人直接签字,这也是我们过渡的安排。刚才我也谈到了保荐制是一个好的办法,但是在公司债试点的时候我们考虑到公司债的具体情况做了一个临时的调整,但是我们希望随着将来公司债试点的不断启动和发展,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保荐人来到固定收益部或者公司做好保荐人的培训和调整,能够适应下一步保荐制在公司债试点当中的顺利实行。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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