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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诉讼难考验投资者耐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05:1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光平

  第一批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材料已递交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近50天,远远超出法院“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答复”的时限,但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却被法院告知暂停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立案难可见一斑。

  近日,历时四年之久的东方电子案终于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而让“中国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有望得以圆满解决。

  据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介绍,有些委托者禁不起漫长的等待,以至于更换地址也没有告诉代理律师。“投资者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变更,造成退返诉讼费困难,希望他们能尽快和我们联系”,宋一欣说。

  即使法院判决投资者胜诉,投资者依然不得不面对执行难的事实。如有的案件虽判决生效已三年多,但不少投资者仍没有得到执行款;虽然法院判决蓝田股份案投资者胜诉,众多投资者也一再表达出对执行难的担忧。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立案难、开庭难、执行难使很多投资者在漫长等待中失去了耐心。

  证券民事赔偿难原因多

  为什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会如此困难?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指出,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证券信息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民事案件,既具有传统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又具有专业性强、损失计算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等特征,并且上司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容易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关注,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

  业内律师也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未过诉讼时效之前,法院一般不会开庭审理,这影响了投资者损失及时得到赔偿。

  此外,虽然法院可以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已经发布了4年多时间,但很多法院还没有机会受理此类案件,因此造成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的局面,“法院对此准备不足,受理时显得极为慎重。”一位多次代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律师告诉记者。

  多渠道解决股民诉讼难

  律师认为,应该通过实行集团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难。

  宋一欣律师认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是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在判决或调解后被告有赔偿能力,因此可以采用集团诉讼制度。他指出,集团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当一方人数众多并具有共同利益,抗辩方法及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类型时,将其在法律上拟制为一个集团,由集团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整个集团提起诉讼,所做出的判决对整个群体都有效。集团形式不需要集团成员对诉讼代表实施选定行为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授权,而如果要退出集团则必须明示。集团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诉讼空间容量大,有助于减少集团成员的诉讼成本,而且判决效力具有扩张力,能够最大范围维护与诉讼代表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权利。

  业内人士指出,法院尤其是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将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纳入日常工作,加强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紧迫感。并且,多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不需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而以调解占大多数,因此法院尽早立案后,可以充当中间方促成原被告双方的调解,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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