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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600477)股民索赔受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11:1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记者 杭州中院中止受理相关案件,已立案案件也中止审理 昨天记者从杭萧钢构(600477.SH)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代理律师处获悉,接到杭州中院通知,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已经被中止受理。据了解,杭州中院正向上级法院请示,日前原告代理律师已经致函最高人民法院。 业界人士指出,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开始全面解禁,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在加紧制定当中,法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与近日最高法院的精神不一致。 已立案案件中止审理 据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5月25日,杭州中院受理了殷女士等人诉杭萧钢构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第一批案件受理后,其他原告投资者也分别委托律师要求起诉。7-8月间,有三四十个单独诉讼的杭萧钢构案件被原告代理律师送到杭州中院要求立案,杭州中院虽然收了案,但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过了几天,原告代理律师向杭州中院询问,开始得到的答复是要向上一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浙江高院没有给予答复,而后来得到的答复却是中止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报至最高法院决定,而前面已经立案的案件中止审理。 宋一欣表示,日前其已经连同其他两个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代理律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杭州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做法。 宋一欣认为,原告投资者起诉杭萧钢构的诉求是正当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影响极坏,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理应也有权向其索赔,杭萧钢构作为虚假陈述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 “现在,杭州中院的这种中止受理做法,虽然个中原因我们无法知晓,但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的后果是明显的,客观上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正,影响了证券市场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宋一欣表示。 昨天下午记者试图联系杭州中院方面,但相关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 据了解,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了公开谴责决定。 中止受理有悖司法精神 昨天下午,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杭州中院的做法在现实中存在,但并不符合规定,也有悖最新的司法精神。日前,在一次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出重要指示,一方面要求各地法院继续做好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工作,另一方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获得了明确说法。 “证券民事赔偿案解禁已经是一个大趋势,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更加应该重视,中止受理的做法不妥”,有律师称。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标志着证券民事赔偿的正式起步。去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银广夏案及日前刚刚拨云见日的东方电子案,均引起了市场各界的广泛关注。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表示,对于中止受理,已经有心理准备。其代理的投资者银广夏索赔案、东方电子案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他指出,由于种种原因,证券民事赔偿案还存在着立案难等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经验积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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