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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公司整体上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02:3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日将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中国证监会在条例起草说明中介绍,条例起草贯穿的主线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进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为重点,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通过条例的制定,强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管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证券市场发展环境。

  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所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目的是促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06条,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方面的要求,鼓励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等手段实现整体上市,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为了更好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遏制违规担保,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审议权限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合理,强化及时披露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义务,并规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担保的,将依法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在

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责任,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核意见的义务,规定了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时点以及对尚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并规定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的披露义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9月24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机关的意见,须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9月24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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