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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须细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05:43 深圳商报
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及重大合同信息发布 参股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须细化 【本报讯】上交所今日同时发布两个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就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和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进行了具体规定。 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显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包括新股申购、股票交易、基金投资等)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有些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巨大的贡献。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修订了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并针对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业绩的影响,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入辅导期、完成验收、证监会受理申请、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核准情况等。 上交所明确,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钟国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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