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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快讯]三部门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6:41 全景网
全景网9月5日讯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今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全景网/曹昱)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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