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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上证所再度发布两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6:2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须按规披露信息

  为规范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9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要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格式指引要求详细披露。另外,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修订了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要求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有关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对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在披露参股风险中,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
股票
,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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