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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证监会细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张泰欣 北京报道

  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内含价值、经营状况等作出详细说明,要求上市保险公司定期披露综合赔付率及退保率等内容。

  《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保险公司需披露的经营状况包括赔付支出、手续费、

准备金计提、投资资产、佣金支出及再保业务等情况。再保险公司应按主要险种类别披露分保费收入、转分保分出保费等。财产保险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承担重大保险责任的保单情况及其分保安排。在风险监控方面,保险公司需披露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工作模式、风险类别、风险管理流程与手段、风险管理效果评估与说明。

  此外,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总

精算师发生变动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的,设立、撤销、合并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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