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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周明成等人诉本公司及四川省南充绸厂返还股本金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月5日对此案进行了重审,本公司胜诉,周明成等人不服判决,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结论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8,338.75元,由周明成等3339人承担,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之前审理的主要情况已刊登在2004年2月21日、2004年9月30日、2005年7月5日、2007年1月13日和2007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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