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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吉群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魏景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蔡景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表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2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⑴因公司储存在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东石化)代理进口的化工原料被冒领事件,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就中东石化货物保管过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请求,已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等值人民币的土地、建筑物、储油罐及其他设备。4月末,因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东石化之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对中东石化提起的破产清算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审理该诉讼案。5月末以来,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就本公司所申报的10,869万元人民币债权举行了多次听证会。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由于该案仍处于债权确认阶段,公司尚无法对可能的影响作出估计。

  ⑵本公司曾于2004年11月29日,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龙昌)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借款4,050万元提供担保。现因石油龙昌仅归还本金2万余元,未能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受理费和保全费,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至本报告期末,未能执行。

  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4月19日,该行金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5,000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8日;第二笔2,5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8日。上述第一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15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25日至2005年12月15日。2005年9月19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确定本公司原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6年2月24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24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8日。2005年9月16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⑷上海银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0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7月6,本公司以所持有的上海香榭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质押,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2005年9月15日,原告以本公司其他的借款出现逾期现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坐落于商城路660号2001室等房产。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中山北路1958号7-9层以及11、12、14层房产。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于2006年3月2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⑸2005年1月17日,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8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为10个月。后因东方印染分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利息,2005年10月11日该分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该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目前该案已作出判决,责令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诉讼等费用。该案尚未执行。

  ⑹招行上海分行诉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7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7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年3月31日,该行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⑺2005年6月1日,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伟龙)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本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公司委托光大银行借给本公司2,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2005年6月6日至2005年12月5日。同日,本公司与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本公司将位于浦东商城路某办公楼(1,974余平方米)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上述借款逾期后,上海伟龙于2006年1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经调解后法院于2006年2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如未能按期还款,上海伟龙有权以本公司所有并提供抵押的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向原告方支付700万元借款,原告方将有可能继续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以受偿借款。

  ⑻2004年12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其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时,协助该房产公司取得位于六安市区的老厂区264.63亩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公司为此预付4,000万元拆迁补偿款,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宗土地于2006年1月25日挂牌,安徽恒润因最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款后,安徽恒润于2006年3月18日将六安华源和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并承担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年3月29日、6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六安华源上述土地、120万元银行存款和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并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六安华源返还安徽恒润预付的拆迁补偿款、利息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六安华源和本公司各半承担。2007年4月29日,有关三方签署和解协议,除诉讼阶段归还的1,100万元,在2007年6月底前又已归还1,500万元,安徽恒润相应解除了对本公司持有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的查封;剩余本金1,400万元、全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安徽恒润诉讼发生的诉讼和执行费用将力争在2007年10月底前归还。

  ⑼2005年6月22日,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滨江)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浙江滨江于2005年7月6日支付了8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后因本公司重组,终止协议的履行。本公司于2006年1月分两次归还500万元,尚欠300万元。浙江滨江于2006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股权预付款3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该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返还股权预付款30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42万元。2007年,法院查封本公司五辆小型轿车,并全部进行了拍卖和变卖。

  ⑽2004年12月到2005年4月间,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机械)向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提供煤炭,货款总额为106万元。因东方印染分公司仅支付15万元货款后,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常州机械于2007年3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6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偿还货款91万及该价款的利息损失,本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⑾2007年4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为归还银行借款,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1,459万元。因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年5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共同返还该笔借款。目前,已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价值1,459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股权以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和上海丝佳丽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厂房。

  ⑿本公司关联企业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发)多次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累计达5,915万元。因国贸发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年5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国贸发返还该笔借款。目前已查封国贸发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物业华源国际大厦和国贸发持有价值2,614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⒀2001年1月10日,本公司与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房产)签署《商品房预定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新丰房产购买“水岸豪庭”15#房地产2000平方米,约定单价5000元/平方米,首付预付款500万元,在2001年1月20日前付清,在本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后,对方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但一直未按合同交付该房产。本公司于2007年3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丰房产交付“水岸豪庭”15#房地产,诉讼费由新丰房产承担。

  ⒁2005年,本公司与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贸易)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06年12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裁决书。2007年4月,中化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本公司向中化贸易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因本公司立即履行面临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并确认截止2007年6月26日,本公司向中化贸易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9.51万美元及人民币27万元,双方同意按人民币100万元结清。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债务。

  ⒂2004年5月,江苏昆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前身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源)和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商行向昆山华源发放贷款600万元,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昆山华源未能向农商行偿还借款,农商行于2006年9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昆山华源厂房内所有资产交农商行抵偿债务。

  ⒃2006年2月24日,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申贝)与本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本公司同意以所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华源)95%股权为两家公司银行互保提供反担保。因公司向银行借款未偿还,导致银行追究上工申贝的担保责任;同时,2007年7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向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余国资委)出售新余华源95%股权。上工申贝于2007年8月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的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本公司和新余国资委承担。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经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三点九亿元资金的议案》,公司与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及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毯进出公司合资组建注册资本为65,000万元的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股权、债权和

商标所有权出资,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毯进出公司以现金出资。目前,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但本公司及部分关联企业出资未到位,实际资本为51,584万元。

  8月初,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股东方之一———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将所持有的3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对外出让;另一股东方———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也拟将所持有的30%股权进行内部股权重组。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07年6月30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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