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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独立董事赵锡军、杨克磊先生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张建珍、于生春先生因被依法批捕未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丘创先生对公司半年报投了弃权票。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振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文彬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PVC树脂价格及烧碱价格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上升,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较大。但是,毛利率仍为负数,不能摆脱净利润为亏损的不利局面。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北京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6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1)关于未入帐银行借款问题

  根据三方协议,以上借款主体应该为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公司,公司正积极协调相关银行按有关协议及时改变相应借款主体。

  (2)关于46400万元其他应收账款问题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的不能够及时到位,导致公司形成了一些其他应收账款,总值达46400万元。公司对以上公司均发出询证函,现在大部分债务人的函证已收到。

  (3)对因担保所可能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计提预计负债及预计损失问题。

  我公司截止2006年年底共提供担保余额26亿元。经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估算,我公司已对上述担保计提了预计负债118257万元。

  (4)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公司因对外担保事项及大量贷贷款逾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短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本部相继停产,使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面临巨大挑战。

  针对公司所面临的困难,公司一直在寻求多方的支持与协调,积极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通过谈判减债等方式以降低公司债务;目前公司在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领导下,努力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力争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进入重整程序,但是,截止目前,公司与各债权人的谈判没有任何进展,公司的重组工作也未有任何进展,因此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2、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单位:元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2005年7月28日,沧化股份与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承兑汇票总金额为7500万元,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为沧化股份垫款3750万元,沧化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2月9日、16日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与沧化股份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沧化股份向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3700万元,用于偿还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垫款。东盛科技、河北宝硕、沧化集团分别提供保证担保,沧化集团用707547.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沧化股份偿还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3700万元、利息2637678.68元,及2007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2、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变卖、拍卖沧化集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38万元、差旅费等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该案于2007年8月2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收到有关判决书。

  二、天津宽宏于2006年3月17日、12月27日先后向农业银行天津东丽支行贷款共计6150万元,沧化股份、张书琴、张家洪、对贷款全额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沧化集团对31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用5633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张若昱、周秀芬、孙友谊、李敏、赵中南、李树莉等人对3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农业银行天津东丽支行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要求天津宽宏偿还贷款本金6150万元及利息1177530元,并支付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沧化股份、、张书琴、张家洪对贷款本金6150万元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沧化集团兑31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就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张若昱、周秀芬、孙友谊、李敏、赵中南、李树莉等人对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682728.75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6、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

  该案于2007年8月7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收到有关判决书。

  三、沧化股份自2003年5月29日先后四次总共向建设银行沧州署西支行贷款13500万元,东盛科技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建设银行沧州署西支行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被告沧化股份偿还贷款本金13500万元,利息10231786.39元,支付违约金25.5万元以及从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东盛科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费用。

  该案于2007年8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收到有关判决书。

  四、2003年9月8日,日本氯工程株式会社(申请人)与沧化股份、中国昊华化工总公司(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关于沧州化工公司8万吨离子膜烧碱工厂之合同》(合同标的额为4980000美元)、《关于沧州化工公司离子膜烧碱工厂之设备和材料购买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510000美元),2004年9月27日、2005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沧化股份交付了价值6308000美元的货物,被申请人沧化股份仅支付了2032900美元,剩余货款4064700美元未支付。

  日本氯工程株式会社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确认交付设备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并由被申请人协助返还。2、沧化股份赔偿违约损失944499.995美元及货物贬值损失,昊化集团承担上述损失的1%,3、确认被申请人由沧化股份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内对自被申请人沧化股份收取的1822190美元货款予以抵消,4、被申请人沧化股份承担律师费200000美元。5、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

  该案定于2007年10月16日进行裁定。

  五、2005年9月22日天津顺泽惠与交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沧化股份、张远宁、蔡永起、景杰等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天津顺泽惠偿还本金19999816元、利息1801089.22元,2、天津顺泽惠支付利息及罚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3、沧化股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张远宁、蔡永起、景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该案于2007年8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收到有关判决书。

  六、200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沧化股份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贷款6000万元,2006年3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展期合同,被告东盛科技、沧化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原告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提出如下请求事项:1、沧化股份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4574133.19元,及2007年4月20日以后至该笔贷款本金全部清偿日所产生的利息。2、东盛科技、沧化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执行费、催收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于2007年9月3日开庭审理。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
证券
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公司大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也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存在破产清算的可能,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处置和归属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司的债权人大会将于2007年8月30日召开,目前公司与各债权人的谈判没有任何进展,公司的重组工作也未有任何进展,因此公司存在着破产清算的风险。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下转D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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