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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一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13:15 中国证券网

  路透8月2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4月发布第五号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开始启动.

  以下是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已获得投资额度的最新QDII名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名称投资额度(亿美元)银行中国工商银行20中国建设银行20中国银行25中国交通银行15东亚银行内地分行3汇丰银行内地分行5招商银行10中信银行5恒生银行3美国花旗银行5渣打银行内地分行5兴业银行5中国民生银行5中国光大银行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3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3中国农业银行5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3北京银行3*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合计151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5保险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5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2.38合计34.88注:*表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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