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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关于向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A股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吉林化工股东大会已于2007年6月12日通过吸收合并决议。本公司将以现金向吉林化工除本公司外的内资股股东(即原A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即原H股股东)分别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价格和原H股要约价格支付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内资股股东及外资股股东合称为余股股东。

  内资股股东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收购价格向吉林

化工于2007年7月20日前登记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内资股股东以每股5.25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将于2007年8月9日通过各股份托管的
证券
公司直接划付到余股股东在其
股票
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请余股股东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特提醒未在其余股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的原余股股东,请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到其余股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以便及时收取合并对价。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吉林化工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处置。

  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证券公司现有技术平台支付合并对价的,具体处理方式将另行公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吉林化工已经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退出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与吉林化工之间的股票登记服务关系已经终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10)6209 6133

  传真: (010)6209 6104

  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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