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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2日 03:5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07)01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吴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之江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在2007年5月3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公司在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和交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本公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可以随时到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本公司、建行吴山支行/工行之江支行/交通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4月26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07)01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7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2.3亿元,期限2年。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审批,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D50120072802710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以物业抵押的形式获得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二年。

  2007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以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2.4亿元,期限2年。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审批,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702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以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获得2.4亿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二年。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07)013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7年5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7年6月1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345,084股,占公司总股本249,300,000股的75.1484%。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040,084股,占公司总股本75.026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223%。

  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下议案:

  1、会议以187,300,7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64%,42,7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补选周亚力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3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4,930万元,并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公司章程》备案工作。

  3、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5、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6、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7、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8、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9、会议以187,324,1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3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会议以187,324,0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88%,19,4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将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11、会议以187,318,88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0%,24,600股反对、1,600股弃权,同意将独立董事津贴从每人每年人民币三万元(含税)提高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五万元(含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施卫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章程》等文件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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