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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阿海珐输配电控股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资概述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与阿海珐输配电控股公司(Areva T&D Holding SA,以下简称“阿海珐”)于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签订了《顺特电气有限公司和Areva T&D Holding SA之间的合资合同》,约定由顺特与阿海珐合资组建顺特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20亿元,注册资本人民币14.9亿元。本次合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合资合同签署后,本公司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将本次合资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独立评估师对顺特出资资产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

  (3)组织合资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报审材料,将本次合资事项提交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批。

  本次合资事项尚需阿海珐董事会批准。

  二、合资方介绍

  阿海珐是一家根据法国法律正式组建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位于27129 Rue Lepeletier,75009 Paris France,法定代表人为Philippe Guillemot,职务:总裁。

  阿海珐为法国阿海珐集团的成员之一。法国阿海珐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位于法国巴黎,业务遍及核电到输配电的各个领域,为电力生产及输配电提供解决方案。阿海珐是全球三大输配电公司之一。

  阿海珐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并且相互之间业务上无资金往来和担保情况。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合资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亿元,投资人分别是顺特和阿海珐。其中,阿海珐以等值于人民币7.45亿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顺特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评估并由投资双方确认的资产净值和“顺特”商标共计人民币7.45亿元出资(其中涵盖顺特所有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作价人民币3.8亿元;作为出资资产的溢价,“顺特”商标作价人民币3.65亿元),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目前上述资产运营情况正常。顺特自2003年以来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主营业务收入

  93,636.11

  101,745.40

  88,522.18

  119,111.69

  利润总额

  9,450.94

  8,523.50

  -6,496.63

  6,943.74

  总资产

  114,343.02

  148,006.15

  133,388.86

  166,543.17

  净资产

  33,118.66

  39,992.06

  33,349.44

  38,358.12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输配电设备的制造,顺特将其现有的输配电经营业务整体转入合资公司。

  四、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顺特与阿海珐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顺特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Areva-Sunten Electric Co. Ltd.”,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

  (二)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十年,合资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修改,延长期限。

  (三)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气机械及器材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维修;加工、生产电磁线、裸铜线、风机、温度湿控器、电工器材;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规定限制进出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四)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亿元。其中,阿海珐以等值于人民币7.45亿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顺特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经评估并由投资双方确认的资产净值和“顺特”商标共计人民币7.45亿元出资(其中涵盖顺特所有业务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作价人民币3.8亿元;作为出资资产的溢价,“顺特”商标作价人民币3.65亿元),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

  (五)自2006年12月31日至合资公司会计日(双方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对顺特出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从顺特转移至合资公司的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如果该法律意见书在日历月的第二十天或之前出具,则以紧接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合资公司会计日”;如果法律意见书在日历月的第二十天之后出具,则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合资公司会计日”),顺特出资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发生浮动,为确保顺特向合资公司的出资等于本合同约定的7.45亿元,如最终经审计的资产净值和人民币3.8亿元之间有任何差额,双方同意采取以下调整措施:

  1.如最终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3.8亿元,则顺特应在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合资公司缴付等于差额的现金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应要求合资公司交割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关联实体)查验调整出资的足额支付,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和不保留意见的顺特验资报告;

  2.如最终经审计的资产净值高于人民币3.8亿元,则由合资公司在阿海珐缴付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顺特支付等于差额的现金。

  (六)阿海珐应在收到顺特验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出资支付至合资公司的银行帐户。

  (七)顺特验资报告出具和阿海珐收到之日,视为顺特已经完成出资;合资公司开户银行出具金额等于人民币7.45亿元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收款证明、并由独立评估师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视为阿海珐已经完成出资。

  (八)在获得中国审批机关批准的前提下:

  1.阿海珐有权要求顺特,且顺特在此后有义务,向阿海珐出售顺特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出售的条款和条件由双方协议(阿海珐的该等期权称为“增持买入期权”);

  2.顺特有权要求阿海珐,且阿海珐在此后有义务,从顺特购买顺特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购买的条款和条件由双方协议(顺特的该等期权称为“增持卖出期权”);

  3.尽管本合同有任何相反意思的规定,如非因阿海珐违反本合同原因,阿海珐无法行使增持买入期权,且非因顺特违反本合同原因,顺特无法行使增持卖出期权,阿海珐有权单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最多人民币2.5亿元;

  4.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阿海珐未行使上述增资的权利并且在2009年12月31日,顺特任命的董事长未自动辞职或者辞职后继续担任董事但顺特未指定另一名董事辞去董事职务,阿海珐有权(但无义务)要求顺特,且顺特在此后有义务,购买阿海珐的股权,其条款和条件由双方协议(阿海珐的该等期权称为“减持期权”)。

  5.在不影响上述约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如任何一方行使上述约定规定权利的,各方应协助,并应促使(如适用),其每一关联方尽最大努力协助另一方和合资公司使本合同和章程的任何相关修改生效,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所有必要的相关公司内部和监管批准。

  (九)顺特负责代表合资公司或协助合资公司获得合资公司正常经营和顺特出资资产从顺特转给合资公司所需的所有管理机构的审批、批准和许可。

  (十)双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或促使合资公司在其首次董事会会议上(视情况而定)签署和批准以下文件:

  (1)符合顺特既有产品、业务、技术、市场、生产和供货网络基本格局和现状的合资公司未来三年的商业计划,该商业计划包括合资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工程师和其它管理层人员的劳动合同;

  (3)聘用合资公司交割审计师的聘用函;

  (4)为促进合资公司最大利益的目的,用于合资公司经营的该等其它协议。

  2.促使在合资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上决定审计事务所。

  3.尽最大努力促使原顺特雇员转入合资公司,并与合资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与该雇员与顺特的原劳动合同相同。

  (十一)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2009年12月31日之前,顺特有权最多任命董事会四名董事(包括四名),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阿海珐有权最多任命董事会两名董事(包括两名)。2009年12月31日和该日期之后,阿海珐有权最多任命董事会四名董事(包括四名),其中包括该独立董事,顺特有权最多任命董事会两名董事(包括两名)。每一董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只有最初委任董事的一方有权随时撤换该董事,2009年12月31日之前,独立董事只能由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共同撤销其职务。

  (十二)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合资公司成立至紧接2009年12月31日前一天为止,顺特有权任命合资公司董事长,而阿海珐有权任命副董事长。2009年12月31日和该日期以后,阿海珐有权任命合资公司董事长,而顺特有权任命副董事长。在2009年12月31日,顺特任命的董事长应自动辞去董事长一职,并由阿海珐任命的董事担任该职位。如果顺特任命的董事长辞职后继续担任董事,则顺特应确保,于2009年12月31日,其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辞去合资公司董事一职,而由阿海珐指定的一名人士担任该职位。顺特应促使其任命的董事长和/或董事(以适用者为准)从董事会辞职或免职,并获得董事长和董事更换所需的全部批准和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的备案。

  (十三)合资公司设两名监事,顺特与阿海珐各任命一名。

  (十四)合资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由阿海珐提名后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顺特提名后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任命。

  (十五)如合资公司欲采取新的经营方针、业务政策,且该等新经营方针、业务政策与顺特原经营方针、业务政策可能在实质上不同,则该新的经营方针、业务政策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六)合资公司应与阿海珐签订商标服务协议。有关商标使用费按产品的年度销售额的相应比例,并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商标服务协议中约定。

  (十七)阿海珐或其关联方可基于合资公司的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货源、质量、技术、成本控制及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所需阿海珐提供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服务费,由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合资公司与阿海珐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十八)2008和2009年度,合资公司每一年从利润中提取5%的储备基金、2%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3%的企业发展基金。除2008和2009年度以外的每一财务年度,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并从利润中撮一定金额作为合资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十九)2008和2009年度,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合资公司应向双方分配不低于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除2008和2009年以外的每一财务年度末,经董事会批准,合资公司应于董事会决定的日期,按董事会决定的数额向双方分配利润的一部分。

  (二十)除非已经获得阿海珐的事先书面同意,顺特和其关联方不得单独或共同通过或代表任何人,直接或间接:

  1.开展或从事产品的生产工艺或销售和/或业务,或牵涉其中或在其中有利益关系;

  2.寻求与合资公司竞争,在本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从合资公司现有或已往客户的任何人获取订单或与之进行交易;

  3.直接或间接促使任何其他人获取订单或与之进行交易;

  4.以聘用和雇用为目的招徕或联系合资公司任何人员、任何雇员、管理人员或经理,但是原顺特转入合资公司后又回到顺特或其关联方的雇员除外。

  上述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或顺特不再拥有合资公司任何股权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后五年内仍继续适用于顺特及其关联方。

  (二十一)顺特承认顺特出资资产的一部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遭受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所有现存污染统称为“污染”),并同意就此产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均应为顺特的责任,其进一步同意就合资公司、阿海珐或其任何关联方(如有需要)可能因污染或者与污染有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或是其因此而成为诉讼、有关措施或者要求的对象时,顺特同意就此向合资公司、阿海珐或其任何关联方(如有需要)作出全部赔偿并保证其免遭任何损失。

  (二十二)本合同自本合同、章程和成立合资公司所需的其他文件通过中国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合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合资的目的

  输配电设备业务是本公司的核心业务,顺特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输配电行业特别是干式变压器领域的龙头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和品牌优势。虽然近年来,国内电力市场快速发展,输配电设备市场的预期良好,但由于日益突出的资金瓶颈的束缚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威胁,顺特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挑战和困难。因此,本公司拟与阿海珐合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克服资金瓶颈,更好地发挥顺特的既有优势,充分发掘其发展潜力,把握市场机遇,同时借助阿海珐的品牌、技术及市场资源等优势,进一步将作为公司核心业务的输配电业务做大做强。

  (二)存在的风险

  基于合资合同签订后,尚需得到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正式批准,并需通过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因此,不排除无法通过审批的可能,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合资成功后,一方面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顺特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改变顺特主营业务增长停滞或下降的趋势,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公司的输配电业务;另一方面,合资公司并入本公司报表,对于改善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具有积极影响。

  六、关于“合资合同”若干事项的说明

  为便于股东审议本次合资事项,本公司对“合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商标事项

  “合资合同”约定了合资公司应与阿海珐签订商标服务协议,未涉及“顺特”商标的安排,其原因是:1、“顺特”商标作价3.65亿注入合资公司,因此合资公司将当然使用“顺特”商标。2、“合资合同”同时通过相应条款约定,合资公司将延续顺特既有产品、业务、技术、市场、生产、营销格局和现状;合资公司任何对顺特现有经营方针、业务政策实质上的改变,都应由董事会批准。这种延续和不变内含“顺特”商标的延续使用。因此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没有再专门对“顺特”商标的使用作出安排。3、基于有关使用“Areva”商标所涉及的使用产品、市场范围及使用费用现时尚不确定,因此“合资合同”约定,届时将根据合资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关于2010年后的分配条款对我公司股东利益维护事项

  “合资合同”约定,2010年后合资公司董事会构成发生变化,阿海珐在董事会中形成多数。但,第一.届时合资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我公司仍持有50%股权,根据现有的“合资合同”条款安排,我公司股东利益是能得到维护的;第二.“三项基金”、“应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共同的权益,三项基金提取比例及当年分配利润比例的多寡只是关系股东当期和长远利益关系的处置,因此, 2010年后“三项基金”提取及实际分配利润的比例即便有调整,也不会在实质上损害我公司股东利益。

  (三)关于未来股权安排事项

  “合资合同”约定了在获得中国审批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合资双方分别授予对方增持买入或卖出期权,以及阿海珐单方增资及减持股权的事项。上述安排仅为合资双方以中国审批机关批准为前提条件下的一般性原则安排,未涉及且双方也未考虑在何时、以何种条件及比例行使此等期权。如果未来股权安排获得中国审批机关批准,则双方现有对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四)关于对合资公司控制方面与过往披露差异问题

  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公告中披露:“拥有控股权是我公司合资基本条件,具体控股方式和比例双方正在洽谈中”。现双方洽定,以我公司在合资公司董事会安排中拥有决定权的多数成员方式形成对合资公司的控股。我公司认为,控股方式可有多种选择,就实现对合资公司控股这点而言,与原先的公告披露是一致的。

  现“合资合同”中增加了一项对合资公司2010年董事会控制权调整的远期安排。主要是通过深入洽谈,我公司认为阿海珐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是全球第三大输配电企业,在经过二年合资后,由阿海珐在董事会拥有控制权,对于合资公司更好地引入阿海珐的技术、品牌、管理、市场等优势资源,推动合资公司更大更快发展,从而不断提升我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权益价值、实现我方合资利益的最大化,具有积极意义。但此项远期安排尚需获得中国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能实施。

  以上说明,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备查文件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和Areva T&D Holding SA之间的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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