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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历史债务问题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992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派驻海南的企业——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实业”),以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外汇贷款547万美元的方式,共同投资购买深圳发展中心大厦。金海实业同财务公司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以金海实业的名义购买深圳发展中心大厦的第10—第13楼。后因深圳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楼价大幅下跌,加之当时财务公司资金极度紧张,金海实业不能按期支付按揭贷款,于1992年12月18日在仅收到404万港币的情况下,将已付款2060万元的11—13楼转给南海县官窑物资公司;对于发展大厦的第10楼,金海实业于1992年12月12日与农行深圳国贸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借款369万美元。后因未按期还款被诉至罗湖区法院,法院裁定强行拍卖大厦第10楼清偿欠农行的154万美元本金和41万美元利息。

  1993年1月,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琼股办字[1993]4号文批准,金海实业整体改制并联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包头铝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海南公司、广东省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将金海实业改组并定向募集设立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股份”)。在金海股份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没有对金海实业所欠财务公司的547万美元外汇贷款评估进入金海股份。1996年12月金海股份发行上市时,发起人仍然没有对该项外汇债务做出处理。

  1996年8月14日金海股份与财务公司签订了“会谈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截至1996年6月20日,金海股份欠财务公司的外汇贷款本金余额为547万美元,历年累欠利息188万美元,双方同意另商偿还计划。此后财务公司就不间断地向金海股份邮寄计息对账单。虽然金海股份同财务公司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就金海实业的债务是否应当由金海股份承继的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2006年3月13日,财务公司清算组委托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霍力刚律师致函我公司,称我公司“尚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2,972,950.53元,合计人民币3,972,950.53元;贷款美金5,475,756.16美元,利息3,439,847.85美元,合计8,915,604.01美元”。并称“届时如果贵公司仍不能交付欠款,本律师将通过司法程序以维护受托公司之合法权益”。这就表明财务公司清算组准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同中钨高新的经济纠纷。

  通过多次评估和反复权衡,公司高管人员经与财务公司清算组反复协商,近期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关于解决贷款事宜的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中钨高新同意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以解决金海股份所欠财务公司的全部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的本息。财务公司清算组在收到以上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不再就金海股份欠财务公司全部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的本息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追索、向法院起诉后追索以及其他方式追索)和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与财务公司达成的上述债务和解协议,是公司与财务公司就历史债务问题的最终了结。这次历史债务问题的解决,对公司财务影响较大,减少公司当期利润1200万元。

  公司此前未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外汇借款本息数额巨大,是否构成或有官司需经法律专家裁量;二是寻求中钨高新损失最小的原则,尽力与财务公司清算组协商赔偿金额,这需要时间去协调各方面关系;三是该事项发生在十五年前,弄清楚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过程及适用的法律确实花费了不少时间。

  公司今后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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