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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4: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房地产)5,654.5万元借款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泰克)、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实业)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2001年6月19日,华祥房地产公司与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1年6月19日至2004年6月19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4月20日,华祥房地产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由本公司、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提供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公司1.5亿股的股权作质押担保。2005年1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地产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654.5万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对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本金5,65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有对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1.5亿股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616,517.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此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8号]驳回西昌电力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财产保全等616,517.5元由华祥房产公司承担,本公司、四川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承担连带责任,西昌电力对308,258.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进展情况

  因上述公司未履行(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涪陵分行向法院书面申请对朝华实业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继续冻结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1.5亿股股权及其分红派息。冻结期间为2007年4月28日至2008年4月27日。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二、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起诉本公司10,000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张良宾、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西昌电力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分别于2005年4月30日、2005年6月21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6月9日、2006年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1、诉讼基本情况

  2005年4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因与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月2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号],裁定对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冻结。因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1号]裁定,解除上述冻结。2005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四川立信和张良宾价值人民币1亿元的财产。2005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809602)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6日。2005年7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55%的股权、四川立信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45%的股权,冻结期限:2005年7月6日至2007年7月5日,冻结期间不能办理买卖、转移、质押等。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的股权。2005年9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付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复利3,760,064.77元。并从2005年6月21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本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付上述债务,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有权以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1.2亿股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川立信、张良宾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公司承担本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05年11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2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市佛莱明哥陶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祥房地产公司价值1亿元的财产。2006年4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4-1、4-2、4-3、4-9号],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朝华实业公司的股权和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价值1亿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2006年6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10号],裁定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股权80,589,420股股权(证券账户号B880809602),冻结期限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2006年6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11、4-12、4-13号],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重庆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5,100万元股权、重庆朝华经贸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2、诉讼进展情况

  因本公司、四川立信公司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向重庆市高院书面申请对本公司、四川立信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重庆市高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四川立信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金昌经贸公司1235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7年4月29日至2008年4月28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三、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讼金额约14.4亿元。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五、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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