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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 收购双方法庭上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实习记者 江沂 深圳报道 收购方卓见投资在证监会发函暂停收购之后仍执意坚持,转让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提出单方面终止收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深物业,000011、200011)前后两天替转让双方发布的观点完全对立的公告——深物业股权转让的分歧已经完全公开化。在对深物业收购案长时间意见分歧之后,收购方卓见投资公司对暂停收购的现状严重不满,表示将会有所行动。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困扰了深物业几年的收购案,或许只有在法庭上获得解决了。 卓见投资: 为什么不让我们尽义务 4月25日,深物业发布公告称,“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上述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股权转让分歧公开化。此后,深物业多次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展公告,内容均是“尚未收到有关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新动议。”深物业收购方卓见投资近日向记者透露,事情仍然没有进展。 收购方代表、卓见投资董事刘慰慈感觉相当“委屈”。对于要约收购暂停进行,他认为,要约收购不存在批与不批的问题,“这只是尽一种义务,是我们为了保障所有小股东的利益而做的。”他说,在香港或国外资本市场,要约收购是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反,如果企业愿意尽要约收购义务的话,监管部门是十分欢迎的。 “收购深物业,我要去尽自己的义务要约收购都不给呀?这是没有道理的。”对于暂停要约收购,他表示不解,“这里面是不是有点不对头的地方?政府部门是不是做得有点不对的?” 刘慰慈称,事情的操作有些自相矛盾——“不批准豁免,要求我们做要约收购,并且要求我们把钱打进去,表明他们已经同意(收购)了,所以我们才把保证金打进去的。1.2亿元港币进保证金账户到位了,又跟我们说不准(收购)了。如果不准的话干吗还要我们打钱呢?可能我们对中国国情不了解,难道规章和法律可以随便改的?”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卓见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不予批准,要求其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而根据2006年4月29日深物业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此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4,390,693元和港币170,856,887元。在公告发布的两天之前,卓见投资已将港币12,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中,并办理了冻结手续。 此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但协议规定,除了《股份转让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外,还必须获得商务部、国资委批准才能生效。 2006年5月22日,事情出现了变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审核卓见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至此,深物业股权转让程序中止,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至今未能实施。 对于下一个步骤,刘慰慈不愿详细透露,只是说:“有的事情已经进入另一个程序,现在不方便披露。等事情做出来以后,你们知道了再说吧。” 田承刚: 任何合同都可以单方面解除 这件收购案在深物业原董事长田承刚看来,已经是“黄了”。对于深物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他觉得从法律上来讲,无须双方同意,任何合同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田承刚说:“如果是没有理由的解除,无非是要负一个赔偿责任,而我们在转让协议里对赔偿责任也规定得非常清楚:首先是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要给予赔偿。”他说,协议中连具体赔款的数额都已经写明了。“首先是要‘无故’,然后才是赔偿,赔偿金额是2200万”,他强调。 他认为目前的情况,算不上“无故解除合同”。因此赔偿金额也不应当是无穷大的、信口开河的数字。2200万赔偿金基本上就是弥补3.4亿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 田承刚说,这个协议事实上早就已经终止了。“理由有二:第一,证监会和国家国资委已经叫停了收购,证监会是根据国资委的通知发出暂停审核要约收购的;第二,商务部等部门发出的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也有个时效性,有效期为一年,也已经过期了。” 深物业2005年8月9日公告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7月22日发出了《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790号)。外界认为,此批复标志着深物业国有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批复中有此条款——“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而商务部的批复则可以在2005年12月12日深物业的公告中看到。 所以,田承刚认为即便是卓见投资告上法庭,也没什么官司可打,“从道理上不存在官司的问题。无非是无理取闹的问题。至于这里面是不是隐藏了什么其他内幕的东西我们就不得而知了。”田承刚说。 律师:或许可以法律解决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这是一起涉外的股权转让,正是因为涉及到了国有资产,又是上市公司股权,所以增添了不确定性。他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基本上是有效的,因为此次转让是基于双方自愿,并且经过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虽然最后被证监会暂停下来,但是暂停并不代表不批准,因此在没有被证监会否决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金律师表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此次股权转让,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律上明确规定,单方法定解除是指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卓见投资可以依此向投资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投资控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金律师分析,对于卓见投资来说,主要面对两个风险:首先是证监会可能不批准转让,这样使得转让无法进行,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其次是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虽然国资委曾经出函同意转让,但是合同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虽然证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是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国资委来证明,但是一旦证明确有损害,法院就可能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至于要约收购,新旧证券法均规定,持股超过30%就应当要约收购。新《证券法》取消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是指持有一公司股票30%时,要增持需向剩下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成本会高很多。部分要约收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收购少数股东手中的股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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