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结果更正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6日 02:2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证券代码:600300编号:临2007-01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结果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7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因工作人员对议案2中各子议案投票结果统计有误,现对议案2中各子议案表决结果更正如下: 2、1关于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股,同意票22903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48%,反对票313155股,弃权票600580股。 2、2发行股票的数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股,同意票229629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67%,反对票303155股,弃权票604620股。 2、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同意票22903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48%,反对票309215股,弃权票604520股。 2、4锁定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同意票226999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85%,反对票329455股,弃权票604620股。 2、5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同意票226999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85%,反对票334255股,弃权票599820股。 2、6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同3204071意票22734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95%,反对票309115股,弃权票621520股。 2、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同意票22540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35%,反对票318515股,弃权票631520股。 2、8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3204071,同意票226343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64%,反对票303155股,弃权票637480股。 以上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补充法律意见》。 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补充法律意见》。 上述各决议的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由此引起的不便,敬请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补充法律意见 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维维股份的要求指派胡晓华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出席贵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对前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鉴于公司及本所律师经审查发现前述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表决结果统计有误,为此,本所律师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明细单、维维股份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公布的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维维股份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议案2的表决结果更正如下: 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的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48%审议通过; (2)发行股票的数量: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67%审议通过; (3)发行对象: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48%审议通过; (4)锁定期: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85%审议通过; (5)发行价格: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85%审议通过; (6)发行方式: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95%审议通过;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35%审议通过; (8)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0.64%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IANT HARVEST LIMITED以及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议案2已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3. 《见证意见》记载的议案2逐项表决结果有误,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4. 本补充意见仅就议案2的具体表决结果发表补充及更正意见。除此之外,《见证意见》不存在其他补充或更正之处。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胡晓华 2007年5月2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