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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渠道提示投资者关注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6:54  中国证券报

  证券公司:对新开户的客户原则上至少要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讲座或培训

  基金公司:有选择性地对新加入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估

  咨询公司:及时充分地对所推荐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揭示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投资者教育工作正成为证券行业的焦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昨日发布实施,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普及证券知识、提示风险,严禁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

  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是市场火热时的临时措施。《指引》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指引》要求协会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会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会员单位的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询问。同时,做好投资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等。

  《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应当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在醒目的位置建立投资者园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各类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内容。对新开户的客户原则上至少要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讲座或培训,要让投资者了解和区分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另外,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各项业务操作时,要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等。

  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除了要主动向投资者介绍基金基础知识、基金产品特点、投资风险和收益、基金开户和操作流程、收费标准等,还应当研究建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相关制度,有选择性地对新加入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估,引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的基金产品。

  基金公司应当通过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对账单和公司直邮刊物等方式,向基金投资者及时传递市场和客户资产等信息,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此外,基金公司还应当建立对基金投资者的回访制度。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及时充分地对所推荐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揭示,向投资者提供与其相适合的投资建议。

  为了保证投资者教育的持续性,《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应在每一年度的1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

  同时,协会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公司的申请,对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相关的评价办法正在制定中。(《指引》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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