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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相关对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2:5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陈 家林) 在交易所此前数次对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目前该监管行为有了新的法规可以依据。昨天,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在限制交易的对象、措施以及限制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5种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而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办法》规定了限制证券买卖的5种措施,包括:(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期限不超过15日

  在限制的期限上,法规规定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调查部门在作出限制措施之后,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行政措施,有权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还将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

  据悉,过去对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的主要为交易所作出。如去年8月15日,针对“宝钢权证”交易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上证所对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江苏路营业部一证券账户采取了“盘中限制交易”的措施。而最近,由于杭萧钢构股价异动,上交所还对东方证券上海宝庆路营业部的某个人账户实施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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