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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受限账户限制交易最长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5:50 深圳商报

  中国证监会发布《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受限账户限制交易最长30天

  【本报讯】(记者马强)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证券买卖行为,证监会最长可采取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首先明确,所谓“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根据《办法》,“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9种情形: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办法》,“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5种情形: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对于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办法》明确,证监会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办法》还规定,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满,应及时解除。调查部门应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依有关法规追究责任。调查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市场行情的转好,在强烈的赚钱效应吸引下,投资者入市热情高涨。但大潮并起时,通常也伴随着泥沙俱下,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在市场中也时有抬头。《办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它赋予了监管部门以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如果实施得力,将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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