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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公告与名称不符如何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9日 08:58 金融投资报

  焦点案例

  某拍卖行发布拍卖公告,并附有拍卖方法和拍卖清单,清单中有“日产小轿车”一辆,起拍价为15万元。其后,拍卖公司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出具了拍卖目录清单,其中注明:第3号标的物“本田雅阁2.2小轿车”一辆,起拍价15万元。

  李某交纳了竞买保证金2万元,拿到了竞买证和拍卖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并于当日对该车进行了查看。

  在对3号标的物“本田雅阁2.2小轿车”的拍卖中,拍卖师特别声明,该小轿车为进口零件,广州中外合资厂组装,起拍价15万元。李某以18.8万元竞得,双方当即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工商局合同科鉴证。

  事后李某未履行合同,拍卖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发布虚假广告,将3号标的佯称“日产小轿车”,误导竞买,具有明显的欺诈。“日产轿车”根本不存在,原告的拍卖程序不符合《拍卖法》有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此案经过二审,拍卖公司胜诉。

  专家认为,拍卖公司在报纸、电视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将国产组装小轿车表述为“日产小轿车”,确实不准确,这是拍卖公司在发布公告时要特别注意的,否则会贻人口实,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双方争议标的物序号为3号,名称为“本田雅阁2.2”小轿车,起拍价15万元。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在其资产评估书上详细地列举了委托拍卖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竞买人对有意竞投的3号车进行了查看,了解并认可了该拍卖物的现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公告中提到的“日产小轿车”不会对拍卖成交发生实质性影响。故此次拍卖合法有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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