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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5月17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693,629,2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6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3,265,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5%;反对0股;弃权364,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5%。

  表决结果:通过。

  2、《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3,265,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5%;反对364,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5%;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06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06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6年末总股本1,202,495,3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5元人民币(含税),200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693,265,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5%;反对364,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5%;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聘请2007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单位,授权经理局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商定2007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聘请2007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

  (1)聘请徐志光律师为公司2007年度法律顾问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2)聘请王晓东律师为公司2007年度法律顾问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3)聘请孔雨泉律师为公司2007年度法律顾问

  表决情况:同意693,629,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妈湾公司、西部公司与能源集团、能源运输公司签署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5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57%;反对0股;弃权364,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43%。根据有关规定,因涉及关联交易,本项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预计2007年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91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根据有关规定,因涉及关联交易,本项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晓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增议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5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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