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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2: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股票代码:600128编号:临2007-01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7日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7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绥芝先生主持。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为75,696,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及2007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23,548,510.92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2,354,851.09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193,659.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9,919,689.29元,减去当年支付的普通股股利15,955,800.00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5,157,549.12元,以2006年末总股本199,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9,972,375.00元,剩余85,185,174.12元滚存至下次分配。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报酬的议案》

  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关于接受鹏程储运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2007年,公司将继续接受关联人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进出口货物运输、报关相关的劳务,预计07年交易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47,566股。

  同意:4,847,5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将发生变更。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0、《关于核销特别坏帐的议案》

  2002年,公司对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上海公司、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江宁公司提取投资减值准备66,457.78元;对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往来款计提特别坏帐准备1,035,742.02元;对本公司逾期应收外汇帐款计提特别坏帐准备2,954,762.64元。

  现对上述共计4,056,962.44元的坏帐进行核销。

  同意:75,69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刘向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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