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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新规限制大股东损人肥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1:48 京华时报

  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深交所昨天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约束大股东“损人肥己”的行为。该规范6月1日正式施行。

  《指引》提出了“善意行使控制权”的概念,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提高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中的作用,《指引》还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增发、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购买、重大担保、分拆上市、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将其表决权限制在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指引》规定,当出现控股股东、控制权在短期内出售比例较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或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

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应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就拟出售的数量、时间、原因等事项说明。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总股份1%时也被要求及时公告;在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30%或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及时做出公告。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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