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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钢集团48.46%%股权获准划至宝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八钢集团48.46%%股权获准划至宝钢

  □本报记者 杨志刚

  八一钢铁(600581)公告,5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就重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八钢集团的48.46%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宝钢集团持有。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宝钢集团将持有八钢集团48.46%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进而成为八一钢铁的实际控制人。

  今年1月17日宝钢集团公布的收购报告书显示,本次收购八一钢铁的办法为,宝钢集团以现金向八钢集团增资,并通过国有股权变更方式,持有八钢集团69.61%的股权,成为八钢集团的控股股东。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以评估价值约为3.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对八钢集团予以增资;宝钢集团同意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八钢集团增资30亿元。增资完成后,宝钢集团和自治区国资委合计持有八钢集团84.61%股权,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八钢集团15%的股权,宝钢集团持有八钢集团69.61%的股权。

  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新疆国资委和宝钢集团确认重组八钢集团的步骤为:接到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后,宝钢集团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八一钢铁的义务;在中国证监会对宝钢集团提交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依法豁免宝钢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后,宝钢集团应及时办理被无偿划转的八钢集团股权的过户手续;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新疆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应按照《关于重组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约定对八钢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新疆国资委和宝钢集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和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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