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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相关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

  为使非流通股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后,不会出现控股股东大量抛售的情况,《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王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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