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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我国将另行制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吕蓁

  国防科工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在公开场合表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在扩大社会投资领域的方面,将按照开放、限制、禁止的分类,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另行制定和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

  近期,国务院批准了国防科工委《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制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

  《意见》指出,国防科技工业扩大社会投资领域,要实行分类管理。要综合权衡各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

  国防科工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意见》时表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将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将鼓励民用单位发展军品,鼓励军工单位发展民品,促进军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国民经济发展。

  东方证券军工行业分析师陈刚表示,在此《意见》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具有突破性的举措,因为在此前,我国军工行业的投资体制是军工集团垄断为主,垄断大于竞争。

  不过,由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民用单位进入军工领域还是会遇到一些壁垒,要改变整个国防科技工业的投资体制,还需要相当一段时期。

  在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意见》还指出,军工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要有利于民用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能采用民用标准的,要采用民用标准;加快与军品有关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保密管理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

  此外,国防科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外资进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陈刚表示,这表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对外资还是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的,开放主要是针对内资企业。

  同时,《意见》还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监管,一是规范中介服务,二是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同时建立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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