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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编号:临2007-007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5日下午1:50在上海港会议中心(上海市杨树浦路1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8人,代表股份188697681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8958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陆海祜先生主持。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九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

  (一)审议《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869,627,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6%;反对6,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弃权134,3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1 %。

  (二)审议《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869,514,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6 %;反对119,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3 %;弃权134,3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1%。

  (三)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869,625,5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4%;反对6,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136,6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3%。

  (四)审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8,869,589,8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6%;反对20,01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1%;弃权158,2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3%。

  (五) 审议《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18,869,606,4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4%;反对6,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155,7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3%。

  (六)审议《关于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8,869,627,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6%;反对6,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134,3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1%。

  (七)审议《关于向独立董事支付津贴的议案》

  同意18,869,543,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1%;反对148,1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8%;弃权76,2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1%。

  (八)审议《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洋山深水港区二期码头的议案》

  同意5,571,337,3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4%;反对129,0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2%;弃权13,7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4%。

  (九)审议《关于续发57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8,869,625,3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4%;反对8,50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134,3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1%。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陈峥宇、袁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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