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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市公司:杜绝内幕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6: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见习记者唐 超

  本报讯 长期以来,风险教育一直是政府监管层及证券市场各种自律组织的重要职责,但是,对于并不直接负责二级市场运作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而言,他们是否也应承担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职责呢?在上市公司或高管没有履行相关职责而使投资者蒙受风险损失时,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呢?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有部分相关规则对此略有涉及,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更是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一是上市公司有风险提示的义务。在重大事项披露方面,上市公司要做到及时披露、及时停牌、及时复牌;在公司股价异常变动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公平地发布临时报告,澄清事实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等。近日,大盘冲上4000点大关,在大盘的带动下,不少个股在三天内即上涨超过20%,对此,

证券交易所要求此类上市公司进行自查,看是否有未披露的信息或有相关信息泄露,甚至有一些公司在
股票
涨幅接近20%时还作出自愿性的澄清,这是监管者及上市公司履行风险提示的表现。

  其二是关于内幕交易的监控及打击。由于上市公司高管是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群体,若缺乏有效的制约与控制,受利益的驱使,高管很有可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从而谋取不法利益。从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则及通知中似乎可察觉,对于监控与打击内幕交易这块难啃的骨头,

证监会及交易所已经下定决心要将其“拿下”,此次通知更是明确,要继续强化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严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三是在专项检查方面的监管。上市公司也应建立自律自查的组织与规则,以落实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各项目标为重点,做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的核查。同时监管层也提出,对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要立即立案稽查。

  目前上市公司都已经专门设立了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等,该等人员的职责之一便是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注意公司股票的动态及有关公司的各种报道、质疑、传闻等,并对此作出迅速的反应。此外,目前已有多个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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