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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5月11日,上海证券报刊发了记者陈建军《鄂武商隐瞒重大诉讼》一文,文中提出:1、庄胜百货分别请求湖北高院、武汉中院判令鄂武商及其四名高管赔偿5800万元;2、武广公司新的租金标准与鄂武商2006年9月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水平相差一倍。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事项一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3月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根据1993年11月2日公司与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受理仲裁申请。

  2007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省高院于2007年3月7日受理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

  2007年 3月14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的四位董事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及《民事应诉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武广四位董事损害武广利益纠纷案。

  2、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下:

  1、裁决武广2006年10月27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有效,公司应当遵照该纪要所确认的内容予以执行;

  2、裁决公司立即停止其作为武广控股股东地位,操纵武广拒不执行2006年10月27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一议题的内容,从而制造武广违反1995年1月14日《租赁合同》事实的行为;

  3、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申请人为进行本案仲裁而花费的其它费用。

  (二)原告向省高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其利用作为武广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操纵武广,从事侵害武广利益的下述行为:

  (1)恶意抬高武广应向其支付租金,并造成武广违约的行为;(2)操控武广更改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作期限的行为;(3)利用武广的公司资源,为其自有的武广二期开业招商引资、侵害武广利益的行为。

  2、判令公司就其侵害行为向武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500万元。

  (三)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立即停止利用其作为武广董事身份,肖周云立即停止利用其作为武广董事及总经理的双重身份侵害武广利益的下述行为:(1)阻碍武广向公司支付租金,造成武广违约的行为;(2)操纵武广更改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作期限,致使武广商誉受到损失的行为;(3)利用武广的资源,为公司拥有的武广二期物业开业,进行招商引资、侵害武广利益的行为;(4)在武广遭受公司恶意诉讼,存续状况面临巨大风险时拒不召开、参加董事会的行为。

  2、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就其侵害行为向武广承担赔偿人民币300万元的责任。

  3、判令王冬生、刘江超、黄俊、肖周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3、可能产生的影响

  仲裁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没有仲裁标的。原告向省高院提起的诉讼,因该案约定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特字第12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有效,原告于此案起诉前已提请贸促会仲裁,公司已向省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请求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省高院尚未做出具体,目前该案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原告作为武广股东之一,向武广的四位董事提起损害武广利益纠纷案诉讼,尚未出具任何证据表明四位董事有侵害武广利益的行为,该案不涉及上市公司。

  鉴于上述理由,上述仲裁及诉讼事项对公司不会产生影响。

  传闻二情况不实,具体情况如下:

  报道误解了武广公司2006年10月27日“会议纪要”的内容。本公司2006年9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约2亿元的租金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武广拟定了最低约1亿元的租金下线,授权其董事刘忠生代表武广与本公司进行谈判。实际情况是,公司并未与武广达成协议,所以,本公司至今不存在实际执行这一所谓新的约1亿元的“租金标准”的问题,也不存在本公司2006年9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广租金标准相差较大的问题。

  三、其他说明

  关于省高院诉讼案,公司已向省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认为管辖权不发生属于省高院,公司认为该案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相关人员向投资者致歉。其消息来源与公司无关,公司未违反公平披露的原则。

  对相关行为人的误导性报道,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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