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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QDII投资境外股票获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5: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银行系QDII投资境外股票获放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银监会昨日宣布,调整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被纳入银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

  银监会在昨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中,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其中,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这意味着股票以及结构性产品被纳入银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

  据了解,自去年起,银监会已批准11家中资银行及7家外资银行开办银行QDII业务,批出的购汇额度达145亿美元。但从市场实际运作看,目前认购额仅在2.8%左右,远低于批准的购汇额度。业内人士认为,QDII产品认购率不高,很大程度上与监管部门规定QDII产品必须保本,而不能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有关。目前,银行QDII产品年均回报率仅在5%左右,剔除

人民币升值因素,投资者所得甚少,从而导致目前投资者申购QDII产品热情不高。为此,目前业界要求增加QDII投资渠道的呼声与日俱增。

  此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通知》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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