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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证券简称:栋梁新材公告编号:2007-017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1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117号湖州国际大酒店18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刘志华、王侃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2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栋梁新材 200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于2007年4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年报及摘要全文于同日登载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栋梁新材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3、审议通过《栋梁新材 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4、审议通过《栋梁新材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5、审议通过《栋梁新材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6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8,320万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832万元;按每10股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6股,共计转增4,992万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7、审议通过《重新制定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8、审议通过《关于增选举新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9、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0、《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1、《增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2、《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3、《关于拟投资二期PS版铝板基生产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14、审议通过《关于2007年度贷款及担保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221 ,9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施森康先生代表全体三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06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07 年4 月1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刘志华、王侃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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